為加強宣導職業安全衛生,請各單位所屬教職員工簽署安全衛生承諾書,並於114年5月9日前送交總務處環保組
說明: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3條:「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以及第34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衛生承諾書,請各單位教師及同仁(含編制內外職員、技工工友及校務基金人員)閱覽工作守則後,填妥並簽署承諾書,於期限內繳交至總務處環保組。
三、請各單位確保所屬人員知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校園及人員安全。
總務處環保組 敬啟
※承諾書第二部份說明:
1.法定增列職前訓練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同條文第3項所提附表14。
2.有害作業主管、危險性機械設備、特殊作業之定義,請參閱本公告附件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