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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使工作者從事高處作業或辦理高處作業相關採購時,應優先考量提供或要求承攬事業單位使用高空工作車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二)字第1130133618號
 

主旨:​為保障工作者安全,請於使工作者從事高處作業或辦理高處作業相關採購時,應優先考量提供或要求承攬事業單位使用高空工作車,詳如勞動部原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勞動部113年12月24日勞職授字第1130207857號函辦理(原函影本如附)。

附件: 教育部臺教秘(二)字第1130133618號函、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302078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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