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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 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適用對象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急毒性物質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呼吸道/皮膚過敏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致癌物質
◆生殖毒性物質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重複暴露
◆吸入性危害物質

 相關資料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法規與實務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之實施流程
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參考暴露控制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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