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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違規案件取締查報異議或申訴

一、依本校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不服車輛違規取締或查報者,應於違規事件通知單寄送或簽收之日起10日內向駐衛警察隊提出異議,駐衛警察隊應於受理異議之日起10日內簽核回覆。針對車輛違規異議處理結果,仍認為車輛違規裁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明顯錯誤不實者,得於異議處理結果回覆之日起10日內向車管會提出申訴,同一申訴案以一次為限。

二、請填寫「車輛違規案件取締查報異議單」(表單3-2)並簽名後,紙本於上班時間送交車管會辦理。車管會位於行政大樓1樓107室。

三、異議單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寄出後,異議提出者仍認為車輛違規裁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明顯錯誤不實者,請填寫「車輛違規案件取締查報申訴表」(表單3-3)並簽名,紙本於上班時間送交車管會辦理。

四、申訴案裁決將以電子郵件寄送給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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