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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組Q&A】財物管理及盤點

 

Q1:財物請購時,其財物登帳分類標準為何? 
A1:財物登帳分類標準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財物標準分類」乙書規定辦理,約可分為金額超過
  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財產(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
  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非消耗品(使用年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一萬元以下之物品及單價在一
  萬元以上之電腦軟體)及消耗品等。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陳楚治先生 聯絡電話:03-890-6342 
              
Q2:如教師調至他機關或國立學校服務,可否將其研究所需儀器設備移撥至新任職機關?
A2:如其原所屬系所同意,經簽請校長核可,並陳報教育部及科技部或補助相關研究經費之機關同意
  後,即可辦理移撥手續。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陳楚治先生 聯絡電話:03-890-6342 
 
Q3:何時進行財物定期盤點?
A3:每年9至11月間,總務處會會同主計室同仁進行全校財物定期盤點工作,另總務處亦視需要,實施
  不定期盤點。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崔華武先生    聯絡電話:03-890-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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