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組Q&A】教職員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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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師(學人)宿舍何時受理申請?
A1:教師宿舍每學期申請1次,約於每年1~2月及6~7月間,確切受理申請時間,總 務處保管組會行文至各單位,並公布於學校網頁上。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張宗玲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46
Q2:職員宿舍何時受理申請?
A2:每月15日為當月申請截止日,由保管組簽請核定,經核定後始得遷入。 總務處保管組 1.教師申請學人宿舍者須檢附之資料: 2. 員工申請宿舍其申請表須本人簽章,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張宗玲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46
陳楚治先生 聯絡電話:03-890-6342
Q4:教師獲配學人宿舍後,須於何時完成借住手續?
A4:收到進住通知後15日內辦理法院公證,並簽訂借用契約。如因特殊事故,無法 於限期內遷入或辦理公證者,應先報准延期遷入,否則視同棄權。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張宗玲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46
Q5:教職員工宿舍維修責任如何劃分?
A5:有關借住本校教職員工宿舍,其宿舍維修責任劃分如下: 1.學校負責部分:
a.公共設施。
b.建築物本身結構(滲水、漏水…等)。
c.其他:特殊案件需由總務處認定。
2.借用人負責部分:
a.人為損害。
b.一般性修護(燈管、水龍頭、馬桶、瓦斯熱水器…等)。
3.詳本組網頁「學人宿舍維修權責劃分一覽表」。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陳鵬安先生 聯絡電話:03-890-6343
Q6:教職員工宿舍收取多少管理費?
A6:
軍公教人員另扣房屋津貼,同住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者亦需於薪資中扣繳。薪資結構無
房屋津貼之專案教師及助理,基於相同房型使用者付費原則,擬比照相同數額加收房屋
使用費。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張宗玲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46
Q7:借用教職員工宿舍是否須繳交水電費?又水電費及管理費應如何繳交?
A7:水電費按實際使用度數計費,另宿舍管理費及水電費則採由出納組自借住人每月之薪津 中扣繳方式辦理。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張宗玲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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