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1:繳納違規處理費
登入本校車輛管理系統申請線上繳款,或至總務處事務組行政大樓1樓103、107室列印繳款單並於出納組/台企銀繳費。線上繳費教學說明請下載附件。
方式2:愛校服務時數抵銷
登入本校車輛管理系統列印愛校服務單,並於校內單位完成愛校服務後,蓋章送至事務組。愛校服務時數依規定每服務50分鐘折抵新臺幣100元。
一、銷單期限:
當學年度11月前,應完成前一學年度前所有違規單銷單程序,畢業生則須於第一學期及第二學期(畢業當學期)第14週前完成所有違規單銷單程序。
以110學年度為例(畢業月份111年6月):
1.非畢業生:110年11月30日前(繳費期限依當學期公告為準),應以愛校服務或繳納違規處理費抵銷110年7月31日前違規紀錄。
2.畢業生:110年11月30日前(繳費期限依當學期公告為準),應以愛校服務或繳納違規處理費抵銷110年7月31日前違規紀錄;110學年度第2學期(111/2~111/6)第14週前以愛校服務或繳納違規處理費抵銷當週以前之違規紀錄。
二、未於上開期限內完成,將依本校車輛違規處理要點規定將未抵銷之處理費金額換算為交通違規點數,依累計點數受懲戒處分。
依本校車輛違規處理要點附表一、二辦理。
承前一Q&A舉例,如未於110年11月底前未完成銷單:
1.累計處理費金額達600~1199元,換算為6點~11點,處分為申誡1次。
2.累計處理費金額達1200~2399元,換算為12~23點,為申誡2次。
3.累積金額達2400元~3999元,換算為24點~39點,處分為小過1次。
4.累積金額達4000元以上,換算為40點,處分為小過2次。
畢業生未於畢業當學年度第2學期第14週前完成銷單者,將於該學期進行名單彙整並送交學務處辦理懲戒。
依學生操行成績考評辦法,操行成績受懲戒結果影響。
懲戒後,納入累計金額之違規處理費會銷單,不會累計至次一學年;未納入累計金額之餘數,於次一學年度併計辦理。
違規處理費累計金額未達懲戒標準時,會累計至下學年。
例如109學年度有500元違規處理費未完成銷單程序,因未達最低懲戒標準,併入110學年度違規處理費,自500元開始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