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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國外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它植物檢疫物之需求時,應請依植物防疫檢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等相關規定,自國外輸入之植物檢疫物,須符合我國輸入植物檢疫規定,應於植物檢疫物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未依規定輸入植物檢疫物,將依法查處。

二、如為供實驗、研究、教學等目的需輸入以下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之物品者,亦應依據「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輸入:
(一)有害生物
(二)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三)用於防治有害生物之天敵、拮抗生物或競爭性生物及其他生物體之生物防治體。

三、如欲進一步瞭解其它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可至防檢局網站植物輸入檢疫專區(https://www.baphiq.gov.tw/ws.php?id=3600)查詢,或逕洽防檢局植物檢疫組(02-23431406)。

環境保護組敬啟
單位: 環境保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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