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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組】有關校外補習班、廠商等業者未經申請進入本校不當宣傳處理方式,請依說明辦理

發佈日期 : 2019-10-30

一、依據本校講堂、教室及活動場地借(租)用管理辦法辦理。

二、為避免校外補習班、廠商等業者未經申請進入本校散發、張貼宣傳單或擅自使用教室、場地辦理講座、設攤宣傳等商業行為,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嚴禁校外補習班、廠商等業者進入本校散發、張貼宣傳單,影響校園環境整潔並造成學生困擾。

(二)校外補習班、廠商等業者如需使用本校教室、場地辦理講座、設攤宣傳等商業行為,應依本校講堂、教室及活動場地借(租)用管理辦法於活動前向本校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准後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場地借用水電管理維護費,憑收據使用場地。

(三)如發現未經申請進入本校散發、張貼宣傳單或擅自使用教室、場地辦理講座、設攤宣傳等商業行為者,場地管理單位應立即制止請其離校,並通報總務處事務組列管為違反規定業者,除本校場地將不予租借外,並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卓處。

單位: 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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