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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組Q&A】財物報廢及處理

 

Q1:各類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之最低使用年限為何? 
A1: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之最低使用年限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財物標準分類」乙書規定辦理,
  不同財產其最低使用年限亦不同,須視個案處理(財產增加單上載有該財產之最低使用年限,請同
  仁自行參閱)。

Q2:奉核准報廢之財物,應如何繳回?
A2:請原使用單位將報廢品繳回保管組倉庫,報廢財務未繳回時,不得隨意棄置。

Q3:已達到使用年限的財物,是否就可以報廢?
A3:財物雖已到達使用年限,除非失去原有效能且無法維修者,才能報廢。

 
 
總務處保管組
承辦人:林慧濘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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