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組Q&A】所得稅

 

Q1:所得稅法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區分?
A1:
一、下列兩種人是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含)以上者。
二、不屬於前項所稱的個人,即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Q2:「一課稅年度」之定義
A2: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為「一課稅年度」。 

Q3:何謂給付?
A3:
一、給付:是扣繳義務人以應課稅之所得支付與納稅義務人之一種法律行為。
二、所謂「給付」之形式,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分為:
  (一)、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之所得。
  (二)、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可支配該項所得。
  (三)、匯撥給付: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者。
  (四)、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 尚未給付者,視同給
                 付。


Q4:「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怎麼分?
A4:
一、演講鐘點費(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B):係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註明地點)
    、不限對象者之專題演講,請附演講宣傳海報。
二、授課(講座)鐘點費(薪資所得,格式代號50):係為知識、技藝、學術之傳授而開課或舉辦各
     項訓練班、講習、研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其
     排定課程上課,即使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仍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均
     屬薪資所得。


Q5:外國學者(含短期來台持有本國身分證者)來台授課講座鐘點費、生活費等薪資所得(所得格式50)如何辦理扣繳?
A5:
一、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所得稅;超過
  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所得稅。(基本工資113年度為$27,470元)
二、請承辦單位於給付日起五日內(含例假日)檢附以下資料,送出納組辦理所得扣繳申報,若未依稅
     法規定,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稅額及罰款,由各單位承辦自行負擔。
  (一)、領據正本。(蓋收取稅款章後歸還)
  (二)、護照影本。
  (三)、代扣稅款(現金)。


Q6:給付外國學者(含短期來台持有本國身分證者)演講鐘點費、稿費等執行業務所得(所得格式9B)如何辦理扣繳?
A6:
一、給付金額超過$5,001元,就源扣繳20%所得稅。
  (一) 請承辦單位於給付日起五日內 (含例假日) 檢附以下資料,送出納組辦理所得扣繳申報,
       若未依稅法規定,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稅額及罰款,由各單位承辦自行負擔。。
     1、領據正本。(蓋收取稅款章後歸還)
     2、護照影本。
     3、演講宣傳海報。
     4、代扣稅款(現金)。
二、給付金額不超過 $5,000元,免扣繳,但仍要辦理所得申報。(請檢附(一)1~4資料送出納組辦理所
  得申報)


Q7:給付校內境外生工讀金、助學金等薪資所得(所得格式50)如何辦理扣繳?
A7:
一、居住未滿183天:境外生(僑生、港澳生、外籍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未滿183天
  者,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所得稅;超過1.5倍
      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所得稅。(基本工資113年度為$27,470元)
  (二) 請承辦單位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檢附居留證影本,送出納組辦理所得扣繳申報,若未依
      稅法規定,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稅額及罰款,由各單位承辦自行負擔。

二、居住滿 183天:於一課稅年度內,可就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或其他證件判斷,在境內居留日數合計
  滿 183 天(含)者,自始即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扣繳。
  (一) 承辦單位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請填寫『外僑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確認單』,
    於承辦人蓋章後,檢附居留證影本,逕送出納組備查。
  (二) 有填「薪資所得受領扶養親屬申請表」者,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表訂金額查扣(起扣點為
    88,501元);未填申請表者,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5%稅率(薪資超過$40,020 元起代扣
    ,代扣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代扣繳)。


Q8:給付校內境外生競技競賽獎金、機會中獎獎金(所得格式91)如何辦理扣繳?
A8:
一、居住未滿183天:境外生(僑生、港澳生、外籍生)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日數合計未滿 183
  天者,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 按給付金額扣取20%所得稅。
  (二) 請承辦單位於給付日起五日內(含例假日)檢附以下資料,送出納組辦理所得扣繳申報,若未
      依稅法規定,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稅額及罰款,由各單位承辦自行負擔。
    1、領據正本。(蓋收取稅款章後歸還)
    2、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3、代扣稅款(現金)。

二、居住滿183天:於一課稅年度內,可就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或其他證件判斷,在境內居留日數合計
  滿 183 天(含)者,自始即可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率扣繳。
  (一) 承辦單位於當年度第一次申請時,請填寫『外僑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內居留滿183天確認單』,
    於承辦人蓋章後,檢附居留證影本,逕送出納組備查。
  (二)按給付金額扣取10%稅率,即獎金金額超過$20,010元者起扣,代扣稅款不超過$2,000元免予
      扣繳。(所得扣繳稅額=所得總額x扣繳率>2,000元)

三、以實物當做中獎獎品時,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奬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
  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列辦理扣繳所得稅。(核銷時檢附受獎人相關資料:
  受領人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金額等。)


Q9:專案助理年終獎金如何辦理扣繳?
A9:
一、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
  取百分之五。」及依第 8條第 1項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
  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二、依上開規定年終獎金、各項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所得格式50),按其給付總額扣取 5%
  所得稅,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每次給付金額未達$88,501元(起扣標準113年度起),免予扣繳。

Q10:給付訪談費、受測費、競賽獎金、抽獎、表演等應列所得費用(所得格式50、91、9A)如何辦理扣繳?

一、以現金給付者,應至本校二代健保管理系統申請作業之領據中登錄建檔受訪()、得獎人、表演人者等所得人領據,核實登載受領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或外國人居留證號及金額等資料,並確認當年度是否在台居留滿183(在台居留未滿183天者請參閱出納組網頁所得稅專區之當年度各類綜合所得扣繳稅率表辦理稅額扣繳)

二、如以禮劵或禮品、禮物卡等實物替代訪談費、受測費、競賽獎金、抽獎獎金、表演費者,除經核准採匿名方式進行等特殊狀況為不列所得以外,均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執行單位如未至本校二代健保系統登錄建檔者,得以紙本清冊核實登載所得人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號或外國人居留證號及金額等資料,並另行將紙本清冊之EXCEL電子檔寄送出納組所得扣繳申報業務承辦人,俾憑續辦彙報國稅局事宜(承辦人信箱:yujuyu2350@gms.ndhu.edu.tw)。如有資安顧慮者請將檔案加密,並於信件寄出後來電出納組承辦人(校內分機6365余小姐)告知解密方式。

三、紙本清冊如由受領人個別自行填寫者,執行單位應予查對並就所報資料之真實性、正確性負責。

 

總務處出納組
承辦人:余玉如 小姐
聯絡電話:03-890-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