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規定事項:
1. 本校目前僅可運作下列濃度之毒化物,且各實驗室運作量需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以下,以免受罰。
2. 購買下列濃度之毒化物於收貨時,請確實確認表單上資訊(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無誤後,至「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申報購入量,若有誤請於收貨翌日起二週內告知環保組,以利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3. 運作(使用)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至「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申報實際運作情形,若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逐日記錄得以逐月記錄替代之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4. 運作單位於每個月10日之前,採網路傳輸方式至「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確認上個月之運作量無誤。
5.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場所,應張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標示。
6. 毒性化學物質需具備「安全資料表(SDS)」,應隨時更新內容、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並熟知內容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7. 毒性化學物質應依規定儲存於可上鎖之合格藥品櫃或防爆櫃內。
8. 毒性化學物質發生事故時,請實驗室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於30分鐘內通報花蓮縣環保局(03-8237575)、消防隊(119)
9. 如違反相關環保法令而遭受罰款,罰款支付由各實驗室負責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