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 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適用對象



雇主使勞工製造、處置、使用之化學品,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 急毒性物質

♦ 腐蝕/刺激皮膚物質

♦ 嚴重損傷/刺激眼睛物質

♦ 呼吸道/皮膚過敏物質

♦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

♦ 致癌物質

♦ 生殖毒性物質

♦ 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單一暴露、重複暴露

♦ 吸入性危害物質



相關資料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法規與實務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之實施流程

◾化學品分級管理運用手冊(參考暴露控制表單)